2010年12月,喬女士在金賢哲美容診所接受了整容手術。 金賢哲為她進行了6次美容整形手術,包括下頜角整形手術(修復)、無下巴整形手術、顳部除皺手術、中面部除皺手術、顴骨縮小手術和脂肪移植手術。 喬女士一共支付了21萬元。
手術后,喬女士認為是手術失誤,導致臉凹陷。 同時,她后來了解到,金炫車美容診所沒有相應的手術資質,已構成欺詐。 因此,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,要求金炫車美容診所退還醫療費21萬元,并賠償21萬元。
但在庭審過程中,喬女士明確表示,不會申請整容是否對自己造成損害的鑒定。
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,衛生部《醫療美容項目分類管理目錄》規定,根據手術難度、復雜程度、醫療事故和風險等因素,將整容手術項目分為四個等級。 根據這一規定,金賢哲美容院只能開展一級項目。 喬女士實施的6例手術中,只有1例脂肪移植屬于一級項目,其余5例均不屬于一級項目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喬女士購買醫療美容服務屬于個人消費行為,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制。 金炫車美容診所無視國家行政法規的規定,超范圍進行美容手術。 沒有證據證明診所已告知喬女士她的資質和整容手術的范圍。 應當認定,金炫車美容院未能成立并履行合同關系。 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構成詐騙罪。
由于脂肪移植是金炫車美容診所有資格開展的美容項目,因此該手術不構成欺詐,賠償金額應從手術費用中扣除。 由于美容服務完成后無法退還服務業績,且喬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手術存在缺陷并對她造成損害,其要求退還手術費的請求被法院駁回。 最終,法院判決金炫車美容診所賠償喬女士20萬元。
上午,喬女士沒有親自出庭。 宣判后,喬女士的律師表示,因證據不足,法院不支持退還手術費的請求,將征求喬女士的意見考慮是否上訴。 記者詢問,當法院詢問是否需要身份證明時,他們為何不提出申請。 律師表示,一方面,他們認為損害是客觀存在的,不需要鑒定。 另一方面,由于金賢哲的美容診所已經停止營業,該案能否順利執行仍存疑慮。 由于鑒定需要預繳費用,為避免擴大損失,他們沒有申請鑒定。 J0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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